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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3MA****DL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3民初7745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20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保山市科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48825.31元,并承担以948825.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7被告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财产保全5000元,由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06元,由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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