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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9KDL-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1775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3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悦虎晶芯电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价款461635.45元及该款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13元,由被告盐城峰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峰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悦虎电路(苏州)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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