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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沧南环罚﹝202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行政处罚内容 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废间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相关规定,处罚款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