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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沧南环罚﹝202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内容 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相关规定,处罚款贰拾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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