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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卫公罚【2018】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黄岩耀达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游泳池经营期间浸脚池水游离余氯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和《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的情节,裁量幅度应为罚款5000—8000元”的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18年7月25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8月2日委托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黄岩耀达酒店游泳池水进行池水温度、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本机关于2018年8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台卫公罚告﹝2018﹞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7
    决定机关 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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