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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水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024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民终332号
    案号 (2021)冀1102执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衡水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份起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上诉人王新行养老保险待遇,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新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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