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市住建(人防)罚字〔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2.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决定机关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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