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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处〔2017〕3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监管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验收的时候没有发现该批次谷精草参杂了大量叶、根、茎等非药用部位,存在失职行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2、罚款221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3
    决定机关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倪伟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