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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05****44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1323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29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殷雪梅与被告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州高新区绿筑商务广场1幢102室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5月8日解除。二、被告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雪梅返还购房款2835274.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35274.4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雪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662535元。四、被告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雪梅赔偿50万元。五、驳回原告殷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3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9488元,合计124620元,由原告殷雪梅负担16347元,被告苏州立德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82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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