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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安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梁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685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民初字第0073号
    案号 (2017)苏02执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8-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土木公司工程款22350326元及利息1200679.74元,并支付以2235032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金土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安捷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228元,由金土木公司负担15228元,由安捷公司负担165000元(金土木公司预交,安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土木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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