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安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梁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7685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初字第1102号 |
案号 | (2014)新执字第017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9-26 |
发布日期 | 2015-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捷公司支付湖光公司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957300元、利息损失30278元,合计987578元。该款由安捷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493789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493789元。 二、安捷公司如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则安捷公司在2014年7月31日前须一并支付2014年7月的房租租金113750元。 安捷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则湖光公司有权以987578元为基数就安捷公司未支付的款项申请法院执行;且有权要求安捷公司迁出所承租房屋,即无锡市新区开发区93-D-2号地块的房屋,并要求安捷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照每日3739元的标准计算的房屋租金。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18418元减半收取9209元(此款已由湖光公司预交),由安捷公司负担。安捷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209元支付湖光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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