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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案字〔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数据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16
    决定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荣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