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案字〔20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数据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6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荣兵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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