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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七)行罚决字[2017]12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30日09时02分,新昌县七星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新昌县泰坦大道212号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员工杨某文的信息及时报送或告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昌县新荣冠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30
    决定机关 新昌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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