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案字〔2017〕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在查获时已经修改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12400.00元。对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44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8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荣兵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