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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案字〔2017〕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查获时已经修改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12400.00元。对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罚款4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8
    决定机关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荣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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