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4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465号当事人:浙江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7898(1/1)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方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姜礼平案由:浙江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2019年9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柏叶西路和大洋西路交叉口的人行道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是浙江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为。本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浙江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貌。2019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此,发现当事人浙江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整改。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9月2日,江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临海市古城街道柏叶西路和大洋西路交叉口的人行道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于当日设置完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底色为黑色,字体为“金色”,上方是国宾台项目名称,中间写着“艺术园林体验区”等字样。户外广告设施高4米,长0.4米,宽0.1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现场草图2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7日发现该违法事实,证明当事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地点、户外广告设施内容、尺寸等。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9月7日,向当事人浙江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521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于2019年9月9日17时前自行拆除。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开始,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时间、地点、尺寸等事实以及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的事实。2019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46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8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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