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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华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富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933388-6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421执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7
    发布日期 2017-09-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亮、叶德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以借款合同的约定为标准,利息自2013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罚息自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被告九江市华强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九江市十里大道5号1幢801号房屋(九房权证浔字第1191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九城商住国用(2006)字第3326号)的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第一被告叶亮的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948元,由被告叶亮、叶德财、九江市华强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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