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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远市清新区臻味稻家禽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03MA****UL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803民初1536号
    案号 (2020)粤1803执恢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臻味稻家禽屠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咏工程款306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元,由被告清远市清新区臻味稻家禽屠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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