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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远市清新区臻味稻家禽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玉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03MA****UL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803民初1534号
    案号 (2017)粤1803执1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臻味稻家禽屠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货款3753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广州格拉索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3465元,本院不作退回,待被告在偿还欠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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