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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574****60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2民初1569号
    案号 (2020)冀0102执4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奥星制药设备(石家庄)有限公司服务费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元,保全费19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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