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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隋喜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76****69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4民初7153号
    案号 (2018)辽0204执1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8-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靖江市百乐门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530元; 二、原告靖江市百乐门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84530元货款后五日内将10台暖风机(型号NFDZ∏S-40)及5台大空间采暖单元机(型号LPHW)交付给被告大连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大连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10台暖风机(型号NFDZ∏S-40)及5台大空间采暖单元机(型号LPHW)后五日内向原告靖江市百乐门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418.5元; 四、驳回原告靖江市百乐门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3元,由原告靖江市百乐门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58元,被告大连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15元,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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