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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隋喜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420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13民初5568号
    案号 (2018)辽0213执1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9
    发布日期 2018-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太俊水泥款34.895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3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白太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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