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镇)安监罚〔2018〕0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康桥澳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6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截至2018年6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之日止,你单位存在未安排油漆工陈小康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7年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项问题。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单位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镇安监检记〔2018〕340号)1份1页,证明2018年6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安排油漆工陈小康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7年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项问题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截至2018年6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之日止,你单位存在未安排油漆工陈小康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7年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项问题的事实。本机关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安监管罚告〔2018〕03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 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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