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卫传罚[2018]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康艾曼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监测当事人牙椅手机喷水菌落总数,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具有较轻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07 |
决定机关 | 市卫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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