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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海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768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淮中商初字第0239号
    案号 (2014)淮中执字第00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09
    发布日期 2015-0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货款6810283.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810283.75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度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钟建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淮安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10元,由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因未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淮安汤始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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