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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市天资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0208****62X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2210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1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朝阳欣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君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26970元、复利、罚息(计算方式:复利以269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自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罚息以本金93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10.44%计算,自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沈阳君瑞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朝阳市天资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城市温泉街道兴海南街86号4层F40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6)兴城不动产权第0000315号】及位于兴城市温泉街道兴海南街86号4层F4004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6)兴城不动产权第0000316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阿屹、张宏利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阿屹、张宏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欣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88元,由被告朝阳欣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阿屹、张宏利、朝阳市天资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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