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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14****37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2234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肖中林工程款959076及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391元,由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3391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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