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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14****376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4民初2951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2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汇票垫付款本金977485.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为335703.82元,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同时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而造成的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019551010000572-00001账户的1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泰州姜堰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0元,减半收取计8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7元,合计13650元,由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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