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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1336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05民初58号
    案号 (2020)苏0305执1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文全货款4.1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文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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