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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14****37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4民初5202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恢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款项14224181.47元、支付利息(以14224181.4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钱善和、李留芹对上述款项在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数额范围内各以三分之一的担保份额向原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6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146元,由被告鸿佳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2146元,由被告鸿佳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鸿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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