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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裕得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14****37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民初1173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12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钱善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圣桂返还借款857.69999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7.69999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圣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00元,依法减半收取82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850元,由原告负担38900元,被告鸿佳集团9有限公司、钱善和负担48950元(被告鸿佳集团有限公司、钱善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原告预交的48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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