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铜环万罚字〔2019〕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4 |
决定机关 |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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