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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三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378****310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101号
    案号 (2019)黑0103执恢10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俊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神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被告陈俊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神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陈俊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神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的代理费用27500元。 四、被告苑秋梅、孙德福、哈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陈俊莹、苑秋梅、孙德福、哈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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