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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三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德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545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229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德福给付原告玄兆甲借款本金2937245元; 二、被告孙德福给付原告玄兆甲上述借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大伟、于丁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哈尔滨三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28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玄兆甲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3936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德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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