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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华亭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13****65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12民初9563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加林279255.7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华亭建设置业公司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四、反诉被告李加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反诉原告扬州市森拓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155000元。五、驳回反诉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帐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清浦支行,帐号:1028018800007510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488元,由被告森拓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反诉原告森拓公司负担1937元,反诉被告李加林负担3127元。。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17397912)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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