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环罚〔2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及水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整);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元整(¥239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20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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