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阜市监处罚〔2021〕005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为明知的违法行为提供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及其从属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整),上缴国库;对当事人销售上述篡改生产日期夹心海苔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贰万零贰拾玖元贰角伍分(20029.25元),上缴国库。: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7 |
决定机关 |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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