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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覃长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103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川民初字第6号
    案号 (2016)川0522执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8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五粮液酒业集团归还借款本金7456万元及截止2012年2月29日的借款利息4134万元以及逾期利息和罚息;案件受理费666898.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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