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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0270****09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11民初3447号
    案号 (2021)黑0111执1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铭源纸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万元; 二、被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铭源纸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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