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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绍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56****6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6129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5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8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800000元,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7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10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3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5月230日前支付50000元、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7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则需向原告加付违约金50000元,即原告有权按照总额8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履行的款项外,一并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负担5420元,被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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