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玄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497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1民初9023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61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20 |
发布日期 | 2017-1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给付给付原告毛利青常熟市神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款货款人民币182409449428元,并偿付以4494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41人民币3992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4592元,由被告常熟市登喜露服饰有限公司湖北天地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804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部分被告负担的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本院交纳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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