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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市通州区宝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67****7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82民初3658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3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志华、南通市通州区宝吉运输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马桂英、李建妹、卫琦琦因近亲属卫志高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00万元,扣除事发后已赔偿的4万元,还应赔偿96万元,该款分期履行:于2021年5月20日前给付16万元,于2021年7月1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40万元;上述款项原告马桂英、李建妹、卫琦琦一致同意直接汇至原告李建妹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1111008761888。二、被告钱志华、南通市通州区宝吉运输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全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另行给付原告马桂英、李建妹、卫琦琦违约金5万元,且自被告逾期履行之日起,原告马桂英、李建妹、卫琦琦可就96万元中到期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马桂英、李建妹、卫琦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四、原、被告就涉案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2965元,由被告钱志华负担。六、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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