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柏晖盛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邢书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3342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10126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67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国宾、邢书英、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柏晖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东省通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国宾、邢书英、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柏晖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东省通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的典当综合费用540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国宾、邢书英、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柏晖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东省通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12月2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当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王国宾、邢书英、东莞市松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柏晖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利英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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