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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格日乐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2221993****1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2801民初6575号
    案号 (2021)鄂2801执2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包格日乐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罗媛偿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750元,由被告包格日乐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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