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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大乾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686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14271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47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6-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北京天秤绿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新都路轮胎厂西侧房屋全部腾空,交还给北京瑞阳贸易公司使用;北京永利缘财务顾问服务中心、吴立江、北京网际无限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康盛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丽梅、闫军、赵红霞均需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各自所租赁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北京瑞阳贸易公司使用;二、北京天秤绿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瑞阳贸易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六百二十八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北京天秤绿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日租金人民币六百九十九元的标准给付北京瑞阳贸易公司自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腾退全部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并按每日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八元的标准给付北京瑞阳贸易公司自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腾退全部租赁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四、北京天秤绿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在租赁房屋北侧私自搭建的房屋拆除,并恢复原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五十四元,由北京天秤绿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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