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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易高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成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635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1)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45号
    案号 (2018)粤0105执恢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5844487.54元、逾期利息613170.02元及罚息29755.25元,并从2011年10月22日起至确定还款旗下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述5%基础上上浮50%为准计付本金5844487.54元的罚息和逾期利息613710.02元的复利;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560000元、逾期利息477826.34元及罚息31043.70元,并从2011年10月22日起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基础上浮50%为准计付本金560000元的罚息和逾期利息477826.34元的复利;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940000元、逾期利息207365.66元及罚息11016.52元,并从2011年10月22日起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基础上上浮50%为准计付本金940000元的罚息和逾期利息207365.66元的复利;4、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还借款本金4132089.11元、逾期利息137233.29元及罚息1712.25元,并从2011年10月22日起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基础上上浮50%为准计付本金4132089.11元的罚息和逾期利息137233.29元的复利;5、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诉讼费1004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6、被执行人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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