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工业园区石四亿钢管租赁服务部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320594MA****AL7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10129号 | 
| 案号 | (2021)苏0591执141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石四亿钢管租赁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州区五接镇泽岳五金产品经营部加工款171014.6元及利息损失(以17101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法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第6页,共7页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263610110291978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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