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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74****92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2民初2145号
    案号 (2020)冀02执18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艳玲、黄宝强逾期交房违约金26414元; 二、驳回原告孙艳玲、黄宝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1291.5元,由被告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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