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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6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团结浦双流路段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当事人在工地内用泵机抽水,通过一根直径为10厘米的绿色皮管穿过马路后放置在团结浦旁的绿化带中,污水顺地势流入河道,造成河面20平方米的污染。经询问现场负责人项华法,他承认此违法行为是其公司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08时开始抽排的,污水主要是工地里的深井水,并夹杂泥沙。在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于2019年5月16日09时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