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城法(直)罚字[2018]第110013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国利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杭州市西湖区320国道杭政储出【2017】20号地块项目是由当事人杭州九耀置业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西湖区双流社区共同开发的。工地刚刚在进行打桩做基础的阶段,工地内的施工人员都是由当事人负责的。2018年03月30日,工地施工时,施工人员贪图方便,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污水主要外流至工地东侧的大门口。该行为于2018年03月30日10时16分被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时查获。执法队员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3月30日17:00时之前进行整改。2018年4月2日9时42分,执法队员再次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进行整改,依旧有污水流溢。经过执法队员再次检查以后,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将工地门口冲洗干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之规定,属于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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