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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357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491民初31951号
    案号 (2020)京0491执1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jsjjhsdgc-2012)中文章《蒋勤勤戴的胸针已被我加入购物车》中有关原告蒋勤勤姓名、肖像照片、个人介绍相关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微信号:xjsjjhsdgc-2012)显著位置连续48小时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蒋勤勤肖像一事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经原告蒋勤勤的申请,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世纪金花新疆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蒋勤勤经济损失92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四、驳回原告蒋勤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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